公司法如何固定股东权利?
我国目前调整股东与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高管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包括《公司法》及在其基础上细化的行政法规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股东的权利着了很多笔墨,其中第四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对中小投资者而言,除了往日行使较多的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恐怕少有明确知道作为股东的各项主要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这实际上是在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因为只有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投资者才能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或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提出建议,基本的场所在股东大会。根据规定,中小投资者不仅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有表决权,同时也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极端情况下,股东甚至可以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平台上,充分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的同时,小股东还有通过法律监督上市公司运作、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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