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90至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带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性质,2001年3月17日开始,正式实施核准制,2004年2月起实施保荐制。
●1999年7月证券法颁布,明确要求股票发行制度实施核准制。
●1999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2001年2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招股说明书》及《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公开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开始,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推行。
●2001年5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要求,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
●2002年1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指出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2003年7月,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
●2004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明确规定首批保荐代表人资格。
●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顺利通过,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强化市场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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