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有三种:
1、法定大会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而言,自营业之日起,其必须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主要目的在于,审查公司董事在股东大会之前14天向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让所有股东了解并掌握公司的概况和所进行的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基础等情况。
2、年度大会
故名思议,年度股东大会是一种每年召开一次的定期会议,一般是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召开。而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一般都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世界各国基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大会一般是在公司出现紧迫问题,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而又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需要股东大会临时讨论时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根据世界各国规定不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主要有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三种立法体例。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当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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