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客户的不同(比如个人大户、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银行等等)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许可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资金安排:
1.对于个人大户、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而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这些客户中的自有资金所 占的比重,以及对应部分应分配在项目策划中的战略建仓部分,他们来自银行或者客户保证金等其它渠道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对应部分资金所占的比重,应分配在相应兑现能力较强的滚动拉抬部分,炒股入门,其余的风险应对资金用来防范运作途中可能出现的来自于各种渠道的不可预计的种种风险。
比如某证券公司在1997年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参与炒做股票,在股票被套后由于无法出局,引发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监管机构对该证券公司的调查,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2.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论其自有资金,或配股、或上市所募资金,都必须通过其合理、合
法的渠道,并且能够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显示为正常流出。这种资金流出采取的形式往往是大比例进行参股控股投资公司或券商,进行资产、现金托管等手段,努力使资金的流出合理、合法化。对于参股控股资金,由于没有时间概念上的限制,应最大程度上地参与锁仓或者说是战略建仓行动,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资金,则宜用于滚动拉抬股价之用。 对于资产、现金托管等手段流出的资金,应根据时间的长短来合理安排,时间较长的应用来锁仓和战略性建仓,时间较短的可用来参与低吸高抛,滚动拉抬股价所用。
比如:在1997年的大牛市行情中,某上市公司违规大量挪用募集资金,炒做自己公司的股票,在股价被炒至颠峰时推出高比例送配(10送10)的方案,除权后在该公司自导自演之下,利好不断,股价也节节攀升,主力顺利获厚利出局,庄家开始反手做空,为了促使股价下跌(为下一波行情做准备),主力用剩余不多的筹码在向下打压股价时,被监管机构一把逮个正着,这种自导自演,由董事长亲自抓,“两手都很硬”的弱智行为最终成为导致该董事长锒铛入狱的直接导火索。
从近年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炒做股票时,更注意风险的控制(来自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他们往往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设立各种名目、性质的子公司(如投资公司、资本运营公司、其他实业公司等),再由这些子公司再设立子公司,或和其他公司合资设立孙子辈的公司。这样通过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通过层层划转,逐步沉淀在这些子、孙辈的公司,或合资公司手里,再由他们回过头来选择合适的时机,逐渐在二级市场上收集流通筹码。在条件成熟(战略建仓和锁仓完成的时候)后,再由上市公司根据情况,逐步发布消息(利好或利空),(也可由其他媒体)配合主力坐庄。这样无论反映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上流出的资金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利润来源,都有一个至少表面上能够合理合法化的进出渠道。(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更多的方法、渠道搞出一些形式上更复杂的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方式,用来逃避管理层的监管。由于时间和篇幅的关系,这里仅举一例,意在抛砖引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金或者资产托管的数量不宜过大,主力操盘手应力争在项目策划中就将大部分资金合理分配,仅余一小部分进行现金托管。最近我们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可能是由于时间紧迫的关系(也可能是策划中的遗漏),动辄就将刚刚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募集的几亿资金大规模地进行托管,这不能不引起投资者和监管层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3.对于个人大户或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或上市公司暗地里发展的私募基金来说,如签约的时间较长,则宜参与锁仓或者战略建仓行动。时间较短的,则宜参与滚动拉抬股价,以便日后有较强兑现能力。
据笔者所知,在几年前某主力操盘手在操盘某只股票时,在拉升途中的关键时刻,某大资金因特殊原因突然提出撤资,导致流动资金异常紧张,不得不停止操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操盘计划的实施,延误了拉升的最好战机,导致坐庄成本大大增加。
4、来源于银行的资金。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由上市公司设立发起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贷款,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然后投入项目运营。在把股票炒到高位后,再拿这些股票进行重复抵押融资。这种方法虽然事半功倍,但只适合于坐庄过程中的独庄行为,如果是多庄行为,一旦协议的约束力不强,其中一方单方面毁约,会造成整个计划的失败。后果不堪设想!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股票抵押融资资金的周期性与后续资金衔接都应有较高的水准和科学的统筹计划。如果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够按计划顺利衔接归口,也将直接影响整个坐庄计划的顺利实施,严重的甚至动摇整个坐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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