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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3 02:21:07

上交所在6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规范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明确组合策略保证金收取标准,降低期权交易成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维护期权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合策略的构建、解除、平仓以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等事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组合策略包括以下类型: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低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高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CNSJC”;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低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零基础学炒股,代码为“CXSJC”;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高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PNSJC”;

  (四)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低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PXSJC”;

  (五)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

  (六)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

  第四条 各组合策略分别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保证金: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零;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认沽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认沽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四)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Max(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合约单位;

  (五)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Max(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合约单位;

  (六)其他类型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告。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条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的组合策略保证金,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投资者可将其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内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构建本细则规定的组合策略。

  备兑开仓合约以及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期的当月到期合约不得用于构建组合策略;不同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不得用于构建同一个组合策略。

  第六条 构建组合策略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成分合约的合约标的;

  (三)组合策略代码;

  (四)成分合约数量;

  (五)各成分合约的合约编码;

  (六)构建的组合策略数量;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上交所根据组合策略的具体类型,对符合规定的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生成组合策略编号,并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增加相应的组合策略数量。

  同一笔申报构建的所有组合策略对应一个组合策略编号,不同申报构建的相同类型的组合策略不进行汇总编号。

  同一笔申报构建多个组合策略,但其成分合约无法满足构建全部组合策略要求的,该笔申报无效。

  第八条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确认后,按照以下公式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增加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已收取的保证金)-组合策略应收取的开仓保证金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对其已构建的组合策略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当日构建的组合策略当日可以解除。

  第十条 解除组合策略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解除的组合策略编号;

  (三)解除的组合策略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结算参与人应予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应予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应收取的开仓保证金)-组合策略已收取的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可用于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不足,或者申报解除的组合策略不符合规定的,解除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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