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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四大误区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3-01-08 09:47:02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数量上仍然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为绝大多数,这种现象不仅在投资领域引发了很多问题,在投资亏损之后的权利救济层面同样存在着很多的误解和不成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根据从事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出证券投资者在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证券欺诈索赔时所可能存在的四大误区,在2016年315来临之际,供投资者参考。

  误区一 认为亏了就是亏了,索赔是没有任何希望的

  根据这些年我们同投资者打交道的经验来看,存在这种“愿赌服输”心态的投资者还是不在少数的,投资出现亏损,认栽的心理非常强烈,很少会有投资者理性的研究思考一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合理的获得赔偿。

  当然“愿赌服输”的心理很可能也是买者自负教育的果实,投资者从最初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可能更多提示的还是你如果买股票亏损了,要自己承担亏损的后果,他们很少去告诉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是资本市场上没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撇清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责任,免得麻烦。

  我们越来越觉得,在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同时,应该更多的给投资者一些维护自己权益的启蒙,告诉投资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自身进入资本市场投资,除了学习投资知识,也应该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加强对权益维护方面知识的学习。如果是纯粹的投资风险导致的亏损,那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就必须自己承担,如果是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导致的亏损,也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误区二 认为有了证监会等部门的处罚结果就必然能打赢官司

  我们知道,2002年最高法院在构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初期,是设置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即只有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案件才有可能获得受理,这种前置程序虽然引发了很多争议,但在过去年十多年里也确实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投资者来说,往往会认为,既然都有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作为证据,那怎么可能最后打不赢官司呢?实际上截至目前几乎所有的投资者索赔案件,都是存在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类似文件的,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案件,投资者方面是败诉的,主要是因为,在投资者索赔过程中,除了看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外,往往还要考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等多种问题,从而确定损失是否与证券欺诈存在因果关系,准确的界定实施日、揭露日等时间点往往又显得比较专业,需要大量的资料梳理方能准确确定,同时有的法院还会考察投资者买卖股票期间的大盘指数表现情况,将司法解释意义上的系统风险等同于买卖股票期间的大盘指数反应,并作部分或全部的扣除。所以虽然投资者索赔大多数的案件都通过判决或调解、和解等形式获得了成功,但不管是时间点的确定,还是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法院考量,都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最终失败,投资者需要注意这点。

  误区三 认为法院肯定是守法的

  如果说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存在的障碍,从过去十年从事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的经历来看,法院不守法仍然是一个十分困扰投资者的难题,而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投资者索赔案件上的一些不守法行为,尤其是在程序上面的一些不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索赔理性和索赔积极性。

  从2015年开始,国家推出立案登记制,应该说是投资者索赔领域的造福,我们在2015年元旦前后在浙江某法院提交的几十个案件,终于搭着立案登记制的顺风车获得受理,后来赶在2015年10月底首次开庭,因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主审法官当庭决定将案件延期半年。诸如此类看似合法的拖延,普通投资者是很难相信作为法院是如此操作的,从而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

  还比如在吉林某法院,案件2014年上半年就已获得受理并且已通知开庭了,但后来以向最高法院层报的名义,拖延了整整两年,截至2016年3月,两年的诉讼时效都已经超过一个月了,目前开庭仍然没有时间表,这对于不在投资者索赔领域的人士来说,根本不可能相信法院会无缘无故的把案子拖延两年不开庭,当然这并不是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大多数现象,但这种现场也经常性的客观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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