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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案判决证监会胜诉,退市之后重新上市的条件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9 15:21:50
欣泰电气案判决证监会胜诉,退市之后重新上市的条件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欣泰电气案判决证监会胜诉,退市之后重新上市的条件


判决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法律规定的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判决认为,证券金融领域相较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本案中,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调研指导行政处罚工作时强调,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是“纸面之法”转化为“现实之法”的生动实践,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忠实于法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要拥抱司法审查,共同推动资本市场法治进步。

此次判决系本案终审判决,证监会最终胜诉将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另外,《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一、退市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重新上市?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这一系列标准,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其目的在于切实有效地发挥退市制度正常功能的同时,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提供具体途径和引导。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二、对重新上市的流程和相关安排有哪些规定?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公司,上交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审核程序,与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类似,包括退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受理、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交易所决定等。在信息披露方面,《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入预披露制度,要求申请人在上交所受理其申请后,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的审核进度信息以及申请期间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另外,上交所也强化了中介机构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中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保荐报告书、保荐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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