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要向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同时上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决议;
融资融券的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以及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当中第十一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册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已经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要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要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不是符合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不是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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