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开立保证金交易账户的客户,签订质押协定后,同意其所购进的任何有价证券提供为融资担保,以后融资买进的有价证券,则由该证券商以拟制人名义持有。因此,若融资担保品不足,证券商可径行出售该股票,风险自负。
另外,联邦法律并没有类似台湾严格限制证券商对个人融资融券限额的规定。但规定,客户只能在授信额度内进行保证金交易,融资初始保证金和融券保证金的比率,根据FBR规定均限于该授信额度内的买或卖金额的50%;而各存于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金(Equity),即为授信额度的50%。如要超过该授信额度的买或卖,证券商除应另行授信外,客户必须在T+5日内,将超过额度的一半自备款存人其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金内。因此,买卖金额如低于授信额度,则证券商给予融通的金额为买卖金额减去自有资金的余额,而不是买卖金额的一半,如买卖金领少于自有资金,则证券商根本无须给予融通。加之客户保证金账户至少应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即自有资金),买卖金额至少应维持4000美元以上,如低于4000美元,资买的一半应全数缴足,券卖部分仍应缴足2000美元。如图1,该1万美元应于T+5缴纳。
(假定该保证金账户授信额度10万美元,自有资金5万美元)
从图2 中可知,客户最高资买或券卖的金额,即为其授信的最高额,只有融通的资金,是以买或卖的金额减去自有资金后的差额计算,并非一律以买、卖金额的50%给予融通,所以即使融通或融券使用率偏高,也不会过分膨胀融资或融券的余额,并且每一保证金账户必须至少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融通金.也会降低资券的实际使用率。因此,美国联邦法律并未限制个别资买、券卖的金额。
2、日本个人融资融券的限额
由于日本证券商对于信用交易客户审查严谨,事前工作完善,所以日本大藏省相关法令并没有类似中国台湾严格限制证券商对个人融资融券限额的规定。个人为资买、券卖的保证金为买卖金额的30%以上,且该保证金不得低于30万日圆。所以日本计算保证金的理念与中国台湾类似,都以买进或卖出金额为计算基准再乘以法定比率。
日本目前的比率为成交金额的30%,大藏省按各证券商经营风险的情况.依职权调整。台湾由于个人投资者仍占大部分,所以没有最低保证金的限制。大藏省法令也规定买卖成交金额30%中10%应付现金,其他余额可用有价证券抵缴。而证券公司可弹性调整保证金比率及有价证券的抵缴比率。各有价证券抵缴比率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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