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II、QDII、QDIE、QDLP和QFLP是什么意思 QDLP与QDIE的区别记者获悉,24日,外汇局发布公告称,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中银香港首席经济学家鄂志寰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境内投资者在全球市场实现资产配置提供了可行的渠道和选择。一方面,QDLP在上海试点便利了国内投资者以私募方式进入国际二级市场,另一方面,QDIE在深圳试点则提供了更加宽泛的投资范围,除了二级市场外,还包括另类投资、房地产和一级市场。以上做法是在额度限制下的全面资本放开模式的崭新探索。那么什么是QDIE、QDLP,下面牛仔小编就带各位股友来熟悉一下: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也称小QFII,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简单说,QFII是外国投资机构拿外币到中国开立账户,换成人民币再投资中国股市,RQFII是外国投资机构直接自己手上的拿人民币投资中国股市
据最新数据,截止10月底,证监会共批准了291家QFII,179家RQFII。截止11月27日审批的QFII投资额度为790.99亿美元;RQFII投资额度为4365.25亿元人民币,新增17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据创下了半年以来的新高。
2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QDII产品主要可分为证券公司QDII、保险公司QDII、信托公司QDII、商业银行QDII及基金公司的QDII,几个系列各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在各类QDII中, 基金公司的QDII基金、证券公司的QDII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述两类QDII产品可以投资于在证监会合作监管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证监会合作监管市场注册的公募基金, 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及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信托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与QDII基金、QDII集合计划相似, 包括在银监会合作监管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监会合作监管市场的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各类债券、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
与前两者相比, 商业银行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较窄。商业银行的QDII产品仅可投资于银监会合作监管市场上市的股票、银监会合作监管市场的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票据和债券、符合评级要求的结构性产品及掉期、远期等衍生品。
相对而言,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QDII的投资范围所作出的规定更为宽泛,具体包括股票、各种类型的基金、各类债券、回购与逆回购协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QDII2(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这是QDII的升级版,首批试点QDII2的城市共有六个,分别为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居住在试点城市年满18岁的境内个人,只要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者,可以申请QDII2。
从个人投资范围角度来看,原有的QDII个人投资者只能购买银行和基金等相关理财产品来间接投资海外,QDII投资者根本无法自行决定投资对象,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投到了哪些金融资产上。而QDII2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海外金融资产,但无需由银行或者基金公司来管理,并且投资范围也扩大为三大类。
一是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二是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三是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QDIE的具体定义,目前的市场理解是: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QDIE与QDII相似,但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两个方面均有所突破。QDII主要面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具有一定局限性。相比之下,QDIE只要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的申请。另外,投资范围更广,对境外投资的地域、品种、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除了证券类投资标的,还可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冲基金及不动产等。
2014年8月,国家外管局同意深圳QDIE试点方案,给予首批1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同年年底,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标志QDIE正式启动。此后深圳金融办会同深圳外管局向国家外管局申请增加QDIE试点额度20亿美元,最终获批15亿美元,2015年11月QDIE再扩容至25亿美元。
据规定,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另外,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基金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
4QDLP和QFLPQFLP是境外募集、境内投(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则是境内募集、境外投(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中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2012年4月,上海启动QDLP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首批QDLP试点于2013年获批,共有6家境外大型对冲基金公司。
2015年9月,上海第三批QDLP试点启动,4家基金公司获得试点资格,广发钧策成为首家由国内券商控股的QDLP试点基金公司。和15年3月份批准的第二批5家基金公司一样,此次每家获批的额度为1亿美元,比2013年第一批的额度5000万美元翻了一倍。
相比QDII,QDLP突破了投资限制,可以投资境外私募基金,选择面更广,“主要投向海外私募基金,在控制下跌风险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向上收益,而QDII大部分情况下不能做下跌保护。”
另外,从第一批QDLP试点的过程中,就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试点公司存在较大的募资压力;二是对境内投资人来说,QDLP投资境外面临税收过高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上海在第二批试点中,允许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而给个人投资者带来不小的赋税减免。
而募资压力的问题,则让境内金融机构看到了机会。首批试点公司在募资过程中一直在寻找新的
销售渠道,曾试图通过信托销售渠道,此后又寻找与私人银行合作。
上海的QDLP与深圳的QDIE二者相比,制度核心内容有所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深圳金融办曾在一份文件中作出解释称:可将QDLP制度理解为广义的QDIE制度的一个子集。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上海QDLP试点是QDIE制度在中国境内的首次落地实施,只是其主要面向海外对冲基金管理机构,开放范围相对有限。
总的来说,QDII、QDIE、QDLP都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满足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需求的一种手段。“QDLP和QDIE已经暂停了两年多时间,其主要原因是前几年人民币贬值压力较大、外汇储备下降速度较快。而去年以来,在当前人民币贬值压力消失、外汇储备稳中有升的大趋势下,为重启QDLP、QDIE和增加QDII的额度创造了条件。”黄志龙认为。
在金融双向开放的进程中,加强资本流动的监测和管理关系到是否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与监管合作,对资本流动实施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