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监管
各国证券市场通常会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的框架之内。这种做法以美国最为典型。1929年,美国在发生股市大危机之前,对信用交易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股市的大危机出现,这导致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都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美国反省之后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首次将信用交易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之内进行运作,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用交易。
2.调整保证金比率
信用交易量的大小是由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来决定的,在国外,通常情况下会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证金比率是资金流动的调控阀。许多国家证券市场都相应的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和松紧调控,能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从而也能引导资金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以根据市场的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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