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进行办理。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指的是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为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这是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要注意的一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到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以证券或者是现金形式来分配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去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的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此办法规定融入证券之后,归还证券之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以后、还证券之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要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和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一样的证券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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