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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契约与其他契约的不同特点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19 03:50:01
期货交易、股指交易都具有合约或者规则的限制,同样的融资融券也具有契约条件,融资融券契约就其借贷层面而言,具有一般民法上消费借贷的内容与性质,但另一方面又具有与传统的消费借贷契约理论所不同的特点:

  1、要式性

  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契约为要式性契约。①允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规或业务规则均要求当事人订立的融资与融券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甚至

  明确规定书面应记载事项及范围。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融资融券契约应载明:一担保品价值与委托人债务之比率,应补缴差额之期限;二委托人债务不履行之担保品处分;三担保品之运用、代替返还及融券保证金利息之利率;四融资利率;五融券手续费。由此可见,融资融券契约属于要式契约,而民法一般消费借贷契约则是非要式契约。

  2、诺成性

  契约因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者为诺成契约,契约于意思表示之外的,尚且需其他现实的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才能成立者为要物契约。各国地区证券法规规定,授信机构与委托人订立融资融券契约后,契约即成立并生效。至于契约内容的标的物,即一定金额之金钱及一定数量之证券是否交付与融资融券契约的成立生效无关。相反,民法上的一般消费借贷契约则是要物契约。

  3、附合性

  所谓附合契约,一般是指契约一方当事人与多数相对人缔结相同契约,而事先拟定定型化的一般条款,由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的契约。其定型化的一般条款,通常由企业一方单独制定,有时也有由企业集团与消费者代表共同商订,或由公正第三人制定。为了便于统一管理、防范风险,融资融券契约通常由证券交易所拟订报证券主管部门核定。一般不特定人向授信机构融资融券时,只有在契约书上签名的自由,而没有与授信机构讨价还价的余地。故融资融券契约是附合契约,而一般消费借贷契约则无此特性。

  4、继续性

  所谓继续性契约,指债的内容,并非地一次之给付就可以完结的,而是继续的实现,其特点为:(1)单一契约;(2)定有的期限或不定的期限;(3)以继续性作为或者是不作为为其内容;(4)随着时间的经过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与义务。融资融券契约签订后,在该契约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继续不断地向授信机构融资融券,并支付融资利息与融券手续费。债的内容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所以,委托人与授信机构之间成立一个继续性契约,这也是其与消费借贷契约的一个重要区别。

  5、双务性

  双务契约,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契约,认定当事人所约定之契约是否为双务契约,其主要之实益在于同时履行抗辩及危险负担等规定的适用。②融资融券契约成立生效后,授信机构在委托人融资融券完成时,负有融资或融券并代办交割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融资利息或融券手续费的义务及提供相应担保品的义务,所以其为双务契约。而一般消费借贷契约则为单务契约。

  以上就是融资融券契约具有的五大独特特征,更多的融资融券内容请点击融资融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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