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购券过程中,对于整个交易过程来说,是资金量放大了,而存在的证券数量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资金的借贷关系外,只存在证券的买卖与过户,与这种买卖相联系的证券权利也一并转移。
但是在融券卖空交易中,则不一样,是证券的数量放大了,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因为卖空而增加,因此对于与证券相联系的权利变化,必须要有技术上的处理和法律上的规定。而需要处理的过程,主要是分红权与投票权的处理。
在融券交易中,证券虽然是在信用账户中,通过负资产的形式,以借贷关系来处理,但实际上,证券的出借方依然在法律上拥有证券的一切权利,而卖空证券的买入方也拥有证券的一切权利。
在美国,相关的分红与投票权处理如图:
在这个过程中,借券卖空者交纳保证金,通过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向卖空券借出者借入证券并卖空,卖空券的买入方买入证券并过户交割,这时卖空券买入方取代了卖空券借出方,成为上市公司中的新股东。上市公司也会直接将年报、红利与投票权寄给卖空券买入方而不再理会卖空券倩出者。但由于卖空券借出者在法律上不应该损失任何与证券相关联的权利,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补足他的权利。
一般来说,融券卖空者应该向交易经纪公司补交红利,因为在分红派息除权以后,证券价格下降,融券卖空者在买入证券补足借券的时候,相当于获得了分红的好处。而交易经纪
公司则在投票权上,充当了融券融通机构的作用,他必须从自营股票中分出相应的投票权给予卖空券借出者,并向上市公司索取年报,然后汇总年报、红利投票权等,一并还给卖空券借出者。只有等到融券卖空者买入股票补足融券以后,这个过程才停止,这个时候卖空券借出者才通过交割,重新获得了股票,而交易经纪公司也才免除代收红利、索取年报、垫支投票权的义务。
中国台湾与美国、日本的融券交易技术处理环节中很不一样的,是它的除权处理。在台湾,为了维持证券在分红除息、派股等除权环节前后,证券数量上的一致性和惟一性,台湾没有像美日那样,实际是券商来承担中介负责将信用交易衍生出来的权息补上,而维持信用交易融券行为的存在,与正常进行,并实际发生过户。台湾的思路是、当证券面临除权之时,需要将融券交易的证券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当上市公司分红派息送股之时,借入方不需要支付贴补的权益,但必须将所借来的证券偿还。而实际中,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面对信用交易融资客户,收取的抵押证券往往是融券借出的来源。因此,当发生分红派息之时,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必须将所抵押的证券还到融资客户中去。在台湾,之所以归还,是认为借券交易是一种特别的交易,是要在一定价位买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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