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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7 20:58:26

一、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三、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五、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深交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2月)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2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在《实施细则》第8.1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对于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当日A股股票的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确定。本所根据本通知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以上信息为老K股票学习网整理,信息仅供各位股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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