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退市案案例解析:哪几种情形会造成退市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26日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前,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欣泰电气案二审庭审中总结陈词时表示,我们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我们认为,正确裁判本案,更要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参加庭审,证监会不仅仅是在为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误导、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而抗辩,也是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
“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庭、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向全市场和社会重申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黄炜表示,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重大违法退市标准明确证监会在《退市意见》中明确了此次完善退市制度要突出交易所决策主体责任。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证监会在文件明确指出交易所要承担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交易所要自行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基于此,交易所积极行动起来,承担了决策主体责任,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便是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也可以理解为推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
“此前重大违法退市的具体标准以及实施程序都不明确,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此次制定《实施办法》将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交易所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五类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IPO、借壳欺诈发行、五年内被证监会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等。前述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所载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五种交易所认定的情形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这一项规定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
沪上地区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告诉记者:“此项设置意味着监管层将重点关注每年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的情形,很多时候正是通过这些规避的手段才让一些公司变成不死鸟。”
2017新都酒店退市案中,新都酒店便是试图通过腾挪数据、粉饰报表来规避退市的典型案例。深交所在审查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过程中对高尔夫球场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表示重点关注。这笔收入决定了上市公司利润盈亏与否,也决定了新都酒店是否符合退市的财务指标,监管层无疑希望将类似情形变成常态化的执行手段。
除了明确标准,能够体现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的安排还有兜底条款的设置。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在《实施办法》规定了将“赋予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