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发现,自然人参与发起设立上市公司的现象正逐步增多。从1998年浙大海纳4位自然人发起人露脸以来,已有10多家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中出现自然人的身影。
以天通股份为例,其创始人潘广通父子共持有公司328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8%。两人分列天通股份第一、第二大股东,并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加上其他42名自然人共入股680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4.5%。同时天通股份员工持股会共持有公司1464万股,经规范后这些股份全部转让给由25名员工及2名自然人共同组建的天成投资公司。其自然人持股不仅大大超过社会公众股,且潘广通的子女、亲戚均持有发起人股,并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相应职务。天通股份的发行宣告国内第一家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诞生,这可能是创业板公司在主板市场的预演,也是证券管理部门允许多种所有制企业上市精神的体现。
证券法规定,自然人可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能较好解决新上市公司董事不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弊端,也解决了经营者持股的股份来源问题。这在浙江上市公司中犹为明显,被称为“浙江现象”。如浙江阳光董事长陈洁森个人持有公司发起人股743.46万股,以6.03%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浙大海纳4位自然人各持有公司45万股发起人股,其中3位为总裁和副总裁。民丰特纸发起人中有7名自然人,钱江水利也存在这种情况。此外科苑集团发起人中有5位自然人,董事长汪德荣持有54万股,另四名董事则各持有40.5万股。新希望、羚锐股份也是自然人持有公司发起人股。袁隆平因持有隆平高科250万股发起人股而身价上亿元。
其实自然人持有公司发起人股在早期上市公司中也出现过。如华晨集团瞿建国、爱建股份刘靖基、兰生股份张兰生、东方集团张宏伟等均持有本公司发起人股。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可转让。公司董、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可转让。但实际上即使持股已满3年或已离职,他们也很少抛售本公司股票。也许这不仅是他们资产的一部分,更关系到其所持股公司形象。自然人持有发起人股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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