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绿鞋”机制?“绿鞋”机制起源是什么?
“绿鞋”机制,最早出现在1963年美国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中,并由此得名,它赋予了承销商稳定价格的合法手段,有助于缓解新上市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
具体而言,在股票发行承销协议中,主承销商会与发行人约定一个价格稳定期,一般不超过30天。稳定股价的主要手段即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人在与主承销商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给予主承销商一项期权,使其有权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额外购买不超过原发行数量15%的股票。得到这项期权之后,主承销商即可按原定发行量的115%销售股票,而额外发售的股份主承销商通常先行向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借入。
而当发行后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悉数行使绿鞋期权,以发行价从发行人购得超额15%的股票并将其还予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并收取超额发售的承销费用,此时实际发行数量变为原定发行规模的115%。但当发行后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则有三种选择:其一,不行使绿鞋期权,而是从二级市场上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超额发行股票并还予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规模相等;其二,部分行使绿鞋期权,即先从二级市场上回购部分股份,待股价上涨至发行价之上后,再行使部分超额配售权,最后将其回购的股份与从发行人购得的部分超额配售股份一同还给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此时实际发行规模为原定发行规模的100%-115%;其三,悉数行使绿鞋期权,主承销商在二级市场上增持股份,待股价上涨至发行价之上后,再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发行规模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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