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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权委托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3-01-02 01:10:42

  什么是全权委托

  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或者客户将买卖证券的决定权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由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以及价格。

  我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证券的买卖,投资者必须对自己买卖的证券及其数量、价格等作出具体的委托,否则,其委托无效。

  “理财工作室”能否代客买卖股票

  时下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公司设立了各种名目的“理财工作室”,不仅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而且受理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只能是向公众提供有关证券投资方面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全权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或承诺投资回报等行为为法律所制止。因此,咨询机构不得全权代客买卖股票,其中双方所约定的保底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风险承诺”?

  券商之间、各营业部之间或者投资者咨询机构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此为风险承诺。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并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

  投资顾问/经纪人的“风险承诺”可信吗?

  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或者券商之间、各个营业部之间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即“风险承诺”。

  证券投资理论分析认为,风险承诺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其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在持有证券这段时间内,很多因素可能使预期收益减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损失,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风险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社会中,所有企业都受到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的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的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会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分散,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个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资顾问或经纪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诺理论上难以兑现,尤其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盘大幅度调整,证券市场泥沙俱下,券商或机构难以独善其身,经营管理也遇到困难,在财务收支情况恶化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当然也就无力兑现其风险承诺。

  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由于风险承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客户的投资风险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我国《证券法》对“风险承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投资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风险的一面。投资者绝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投资顾问或经纪人签定的风险承诺上来获得无风险收益。“收益自得、风险自担”,是每个投资者入市前应有的清醒认识。

  有“保底收益”条款的“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吗?

  就经纪类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而言,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出现“不可抗力”,证券商是否一概免责?

  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证券商可以擅自为我办理指定交易吗?

  不可以。在上证所全面推行指定交易制度后,一些券商为争夺客户,擅自指定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依上证所有关规定,股民须与指定券商订立指定交易协议,既然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股民未向券商发出订立指定交易协议的要约,与该券商不产生指定交易的合同关系。因此,证券商擅自对股民指定交易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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