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相关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又有适应于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自身特色。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未雨先绸缪,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
1、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因此保证金比例通常要高于0.5,投资亏损放大倍数较举例情况要低。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3、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4、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二、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控制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
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目前交易所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即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按期补足差额时,证券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程序。因此,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四、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在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方面,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投资者方面,则应当通过参与风险测评、全面理解业务合同要点等,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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