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有股减持? 近日国有股减持的脚步似乎越走越近了,这个在前几年曾经被认为是绝对的洪水猛兽般的特大利空却又在几番计算之下然转变成了特大利好,一些有希望先期进行减持的公司股票还大涨特涨。多耶?空耶?现在似乎已经难有定论了,想想在这个措施还只在襁褓中的时候说出来也要让市场好好抖上一抖,但当狼真的来的时候,许多人却跑出来夹道欢迎,这真的也算是证券市场上的一大奇观。先来看一下为什么市场对同一个问题的认识会有如此大的转变,根本性的原因是对国有股减持中国有资产价值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这既是市场的再 认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认识。在这个概念刚被提出来的时候,市场对国有股的价值是以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认识的,这是一种自然的认识,其实也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最符合经济规律的减持方式就是把国有股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卖出去,能卖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这种价格可以说比较真实的反映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因为市场是最好的价格制定者。而那种以国有股原始成本为依据来定价的方式显然是缺乏经济上的依据的,因为成本和目前价值显然不具有相关性,就象一个人投资10万元办了一个公司,结果发展成了一个资产几十亿的企业,你能因为他投入只有10万元而只允许他在几十万元的尺度内转让公司吗?当然有的人会说,国有股是因为具有国家的特权而得到了相对很低的持股成本,对于投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此话有一定道理,但毕竟国家没有在同一时点上让其它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份,而是投资人以自己所认可的价格取得股份的,而且是在知情的状况下自愿取得股份的,所以其中虽然包含一些特权行为,但不存在欺诈行为和强迫行为。因此,要求国有股以成本来定价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并且有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之嫌,同时从市场的供需关系来看,也不支持以低价来吸引投资人购买国有股,因为本身如此高市盈率的市场说明股票是供不应求的,也许短期内大量的筹码供应会打破原来的供求关系,但这种关系的打破是有利于价值发现的,并且不存在扭曲价值的可能,因为这个过程是价值回归的过程。那么,真的存在国有股以市场来定价转让的可能性吗?答案显然是基本否定的。这其中主要是考虑了市场影响问题,而在经济上说是不存在障碍的,象中国嘉陵的高价转让虽然造成股价一度大幅下跌,但经过一段时期的市场消化后也恢复到了相对正常的价格水平,这说明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会有短期的冲击,但这种影响不是永久性的。然而,现在管理部门不希望看见这种哪怕是短暂的(当然也会以年度为单位来计算)剧烈下跌,同时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更主要的作用是引发金融泡沫的破灭而不是化解已经存在的金融风险,所以从整体利益上看,宁可损失部分国家利益也要照顾到全局的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建立在金融泡沫基础上的,可以说是不义之财,所以采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完成国有股的减持更为公平合理。可以说对于国有股价值的正确认识是平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步。
从具体的操作上看,市场关心的问题是对具体的股票将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有两点是很明确的,一是减持肯定对原有股东有额外的资金需求。二是对股票的市盈率有降低作用。可见利多利空是都存在的,只是看那方面的作用更强,这就要看具体的实施方案了。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出让国有股,那么显然既减轻了资金压力又以相对较大的幅度降低市盈率,无疑是个很大的利多。反之,则成为一种高价套现行为,必然有消极作用。假定一家股票的市盈率目前为50倍,在减持后降到30倍,考虑盘子扩大的因素,但公司其实质地没有任何变化,所以市场还是可以接受30-50倍之间的市盈率,所以会出现价格上涨。如果普遍采用这一方式的话,那么整个市场虽然面临一定的资金需求,但必然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并且会在短期内全面上涨一定幅度,因为即使一些公司不是马上实行减持也会因为上涨预期而提前上涨。把整体市盈率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因为市场会认为反正会通过减持降下来,目前高一些没有关系。以这个角度认识问题,国有股减持成为短多而长空的因素了;而另一种可能是以较高的价格来实现国有股转让,这就是中国嘉陵的例子了,市场既有很大的资金压力,而市盈率降低又不明显,自然是会出现短期内大跌的走势,同样的道理这种大跌也将会因为预期的作用而扩散到整个市场,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成为短空长多了。所以说,以什么样的价格来转让国有股是决定这一行为影响的关键。最为可能的结果是从整体上看,以在高与低之间找一个相对平衡的点,让这一过程的影响变为基本中性。当然从单个公司的具体方案看,可能会有所不同,也将是今后的市场机会之一。
具体的选择上,虽然我们事先不知道具体的转让价格,但有些因素还是确定的,应该选择一些二级市场绝对价格较高,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票,因为这些品种的降低市盈率作用会更为明显,同时也要注意选择一些行业不是特别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司,或者是质地不是怎么太好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减持可能性相对较大或者会相对较早。同时要关注先行进行试点的公司的具体方案,这可能反映了管理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再认识。 来源:王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