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壳资源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交易资格,拥有壳资源的上市公司被称为壳公司。所谓买壳上市,就是一家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债权、控股、直接投资、购买股票等收购手段以取得被收购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及上市地位。目前,我国进行买壳、借壳一般都通过二级市场购并或者通过国家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进行的。
壳资源形成于“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制度安排下,可以说是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结果,并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制度转轨过程中长期存在。“壳”作为一种“长期”的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也具有稀缺性和收益性。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制度基础决定上市资格的供需矛盾,壳资源已成为非上市公司的“必争之地”。而且在我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存在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成为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力,拥有这种资格,可获得垄断收益。主要表现在:利用证券市场的优势筹集所需资金以及广告效益、资本放大效益等。
同时,壳资源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虚拟性和再生性。虚拟性是指壳公司因其拥有上市资格而产生的价值,并不与现实生产中的生产要素相对应,而与特定的制度安排有关。其再生性在于一般的资源经过使用,通常是被消耗掉或发生价值转移而壳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却会产生巨大的远远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增值。
壳资源价值的相关因素
(一)壳资源与壳公司净资产的关系。
虽然收购方并不看重壳公司的净资产,而是看重其上市资格,但壳公司的净资产对收购方买壳上市的效用也具有很大的影响。毕竟壳资源是依附于壳公司而存在的,壳公司净资产的优良程度决定着买壳重组后的收购方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在国有股转让方面,根据1997年7月1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第十七条规定“转让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资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可见,每股净资产是国有股权转让的政策底价,而法人股转让则无此限制。由此可知,公司的净资产是壳资源价值的基础。
(二)壳资源价值与壳公司商誊的关系。
商誉通常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管理基础好、生产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企业相比较,可获得超额利润。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壳资源本身具有商誉的基本特点。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壳资源属于商誉的一种。两者都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具有虚拟性和依附性。它们都是一种稀缺性资源,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而且都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狭义的企业商誉可以增加壳资源的价值,同时壳资源交易方面也与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回收投资的操作异曲同工。
(三)壳资源价值与上市利得的关系。
既然壳资源具有价值,且收购方主要注重壳公司上市的资格,那么收购方买壳之后,自然会有上市利得的存在,这也是壳所给收购方带来的效用或价值。这里的上市利得是指企业在上市行为所获得的净收益。
如何评估壳资源价值
(一)割差法。
割差法是在评估商誉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即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各单位资产评估值之和进行比较来确定商誉的价值。壳资源与企业商誉具有相似的特点,并可以作为广泛意义上的商誉来看待。基本公式为:壳资源价值:收购方取得控股权地位所支付的价款一控股权所对应的壳公司的净资产,其中:控股权所对应的壳公司的净资产=控股比率X壳公司总的净资产,(股票学习网收集整理)壳公司总的净资产可以由壳公司各单项资产评估加和获得。此公式将壳资源的价值看作是广泛意义上的壳公司的商誉,由此其他的评估商誉的方法,如超额收益法,也适用于壳资源价值的评估。因为收购公司购买壳资源后,在壳公司的经营存续期内收购公司利用壳资源得到一定的剩余利润。这些剩余利润的现值,可以看作壳资源的价值,因此壳资源的价值也可以描述为壳公司给母公司带来的超出一般同类企业赢利水平的能力或在其续期给收购公司带来的剩余价值的现值和。
(二)市场比较法。
壳资源实际就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壳资源的存在,便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经营收益方面的差异。这样通过上市公司与相同非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的比较,便可以衡量出壳资源的价值。
(三)贴现法。
壳资源对收购方效用的大小与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所决定的壳资源的稀缺程度呈正相关。主要体现在买壳后的筹资能力上,而筹资能力与上市公司资本利得密切相关。收购方买壳后的上市利得可以看作是其买壳后的超额垄断收益,这种收益是从上市后其股票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筹资的资格即壳资源上得来的,其贴现值即可以表达为壳资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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