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出台之前,债务重组已被许多公司用作操纵利润的工具。以下是我國证券市场里發生的一个典型案例。1995年度,某公司按逾期债务重整方案,以拥有的在建楼宇某大厦中的部分产权计人民币3061万元,抵偿所欠建设银行某分行人民币16659万元的债务,由此产生利润人民币13597万元,后又向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人民币16659万元购回同一产权,会计师对此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5922万元。1998年和1999年,某公司又两次故伎重演,将对某参股公司的股权和债权,冲抵因借款而对某國际投资公司的债务,分别取得债务重整收益5885万元和11770万元。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和支付的代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后由于“郑百文”事件的發生,财政部不允许信达公司豁免郑百文的1.5亿元债务进重组收益,并相应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和支付的代价之间的差额改为进“资本公积”,这又堵住了上市公司“做”利润的另一条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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