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简单来讲就是:要有资金、有经验、有知识。由于股指期货市场高风险的特性,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适当性审查制度是必要的。
二、分级结算制度
在传统商品期货交易环节中,交易所的会员既是交易会员又是结算会员,其结构是单一层次的。但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只能由具有结算资格的结匆.会员和交易
所发生结算关系;非结算会员(即交易会员)只能交易,不能结算,须通过结算会员代为进行结算;结算会员还进一步分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此形成分级结算制度。
三、IB制度
IB制度指的是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想要给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的业务,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且得到批准。在我国,现在只有在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存在有股权关系,也就是说期货公司是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才能够形成IB业务。
四、特殊法人投资者准入制度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属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只能获得监特机构或是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且一般不能进行投机,而只是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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