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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603876怎么申购?鼎胜新材603876预计何时上市?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4 10:35:58
鼎胜新材603876怎么申购?鼎胜新材603876预计何时上市?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鼎胜新材(603876)新股详细资料发行状况股票代码603876股票简称鼎胜新材申购代码732876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发行价格(元/股)?发行市盈率?发行面值(元)1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亿元)?网上发行日期2018-04-04?周三网下配售日期2018-04-04?周三网上发行数量(股)?网下配售数量(股)?申购数量上限(股)19,000总发行量数(股)?顶格申购需配市值190,000中签公布缴款日2018-04-10?周二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5月2日召开的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和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

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1-2-1-5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

(三)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铝价波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公司铝板带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和铝坯料,报告期内铝金属(包括铝锭、铝坯料等)在生产成本中占比约80%。

本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一般参考发货/订单/结算前一定期间内(一般为1个月 以内)铝锭价格加上一定的加工费确定,即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销售定价模式,而原材料铝锭采购价格通常参考到货当日/月长江现货铝锭价格均价确定,铝坯料采购价格通常参考发货当月或者发货前的长江现货铝锭价格均价加上相应的加工费确定。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产品存在生产周期且需要保持合理的库存规模,公司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参考的铝锭价格往往无法完全对应,故存在一定周期的风险敞口。

若铝锭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剧烈波动特别是大幅下跌时,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可能大幅高于采购价格下降幅度,从而挤压公司加工费盈利空间,进而导致公司短期内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1-2-1-7 因此,公司存在铝锭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短期内的利润水平造成较大影响的风险。

(二)出口业务风险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本公司出口收入分别为 252,198.25 万元、 262,800.55万元及319,521.47万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分别约为41.40%、 38.90%和36.08%,已成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出口业务存在如下风险:

1、国际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全球经济当前正处于金融危机后的复苏周期,部分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不断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政策限制铝板带箔等产品的进口。欧盟、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对中国生产的出口铝箔征收反倾销税,美国亦于2017年3月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铝箔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初步裁定公司的反补贴税率为28.33%,倾销幅度为162.24%。

公司是国内铝箔龙头企业之一,针对上述反倾销及反补贴政策,尽管本公司能够充分利用生产与技术优势,通过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或调整产品结构与规格,以降低国外反倾销及反补贴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无法完全避免类似的贸易保护政策出台影响本公司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和国外市场需求,从而使得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因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出口盈利能力受损的风险。

2、国内外铝价差异影响出口业务需求和盈利水平的风险

本公司部分出口销售按照“一定期间内伦敦现货铝锭价格+加工费”的方式计价,而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基本在国内采购,一般参考到货当日或前一定期间内国内铝锭价格并上下浮动一定金额确定。受汇率变动、国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库存差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国内外铝价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来看,如果伦敦现货铝锭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在加工费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同类产品,本公司出口业务短期内可以获得铝锭价格差异的额外利润。反之,如果伦敦现货铝锭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在短期内可能会压缩本公司出口业务的盈利空间。

1-2-1-8 虽然公司可以通过与客户协商提高产品售价、或采用从国外进口铝金属原材料等方式降低境内外铝锭价差对公司盈利的影响,但仍存在因国内外铝价差异影响公司出口业务需求和盈利水平的风险。

3、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出口以美元结算为主。2015 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加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2015年及2016年 公司分别发生汇兑收益 2,213.15 万元和 3,899.58 万元,2017 年发生汇兑损失 3,981.24万元。 尽管本公司已经采用远期结售汇、应收账款保理等金融手段减少汇率波动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随着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及汇率波动的加剧,公司仍然存在因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三)资产负债率较高和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为抓住市场机遇,本公司报告期内围绕铝加工主业进行扩张,产销规模稳定提升。但由于融资渠道单一,公司只能充分利用自身经营积累和良好的银行融资能力实现自身发展,报告期末本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6.02%。出于节约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效率等方面考虑,本公司的融资方式以短期负债为主,报告期末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比例为90.00%,流动比率为0.95,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 尽管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稳定,银行资信良好,并拟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长期贷款等方式降低财务杠杆、调整负债结构,但如果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产业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新增对外投资未达预期回报,亦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获得足够资金,本公司仍存在债务违约、授信额度收紧、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等短期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发行股数 本的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 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4月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3,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贤海、王小丽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普润平方、陆金澈投资、沿海产业基金、普润平方壹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1-2-1-10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天中、周怡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同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1-2-1-11 份的,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签 署日期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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