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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地素603587今日上市:地素时尚603587上市几个涨停板?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3-01-03 05:40:23

N地素603587今日上市:地素时尚603587上市几个涨停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92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91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地素时尚”,证券代码“60358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6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地素时尚

(四)股票代码:603587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 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6,1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1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素时尚603587上市几个涨停板?

603587地素时尚投资看点

1、自成立以来,公司围绕中高端品牌时装的定位,于2005年推出“DAZZLE”品牌之后,又于2010年及2011年先后推出“DIAMONDDAZZLE”以及“d'zzit”品牌。三大自有核心品牌,分别针对中高端时装、高端时装和中端潮流女装市场,各自拥有独立的设计风格、品牌理念、商品定价以及核心消费群体,给每个消费者,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或生活中的不同场合,体验到不同的时尚韵律和生活方式。经过多年的深耕细作,公司旗下三大自有核心品牌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2、公司采用多品牌运作策略,具有较强的品牌和终端店面复制能力。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992家中高端销售终端,覆盖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已在澳门开设门店。

3、公司针对三大自有核心品牌各自的定位与内涵,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全套的营销方案和计划,以全面展示品牌形象、突出品牌内涵、培养忠实的消费群体。公司不断推进设计研发团队的建设,加强产品的开发力度,确保产品能够符合时尚潮流,并且能够体现公司品牌精神及文化内涵,满足消费者对于中高端品牌女装的消费品味,持续提升产品的认可度及美誉度。2014年度至2016年度,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721.81万元、4,530.25万元和4,377.76万元。

603587地素时尚上市涨停板收益预测

N地素603587今日上市:地素时尚603587上市几个涨停板?

股票简称:地素时尚 股票代码:603587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579 弄 38 号第 2 幢 103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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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地素时尚”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瑞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

诺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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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马艺芯、马丽敏、马姝敏、上海亿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截至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云锋基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上海亿马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彭正昌、江瀛、肖锋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丽敏、彭正昌、马姝敏、江瀛承诺: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

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肖锋承诺: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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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第 21 个交易日起(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

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公司回购股

份义务和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义务)。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

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马

瑞敏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

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马瑞敏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且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在增持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马瑞敏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

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

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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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负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除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以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总

额 30%的资金增持股份。在增持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

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增持计划或其他稳定股价措

施后 120 个交易日内,已履行完毕相关稳定股价义务的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豁免再次履行,从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履行

完毕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触发条

件的,则马瑞敏、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并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马瑞敏或任何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均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

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应包

括拟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义务应不超

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5 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回购股份预案公告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

事会可中止实施回购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用于回购的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在上述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豁免再次履

行,从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再次出现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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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稳定股价触发条件,且马瑞敏、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再次均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则公司应按照上述方案再次启动回购股份的相关程

序。马瑞敏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

3、马瑞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若马瑞敏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马瑞敏通

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马瑞敏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

金分红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 1,000 万元),直至马瑞敏履行本预

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若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义务,则公司将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

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

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税后薪酬总额的 30%),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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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

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

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

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5、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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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

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

失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

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

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3)约束措施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

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

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马瑞敏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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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其相关承诺按

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其相关承诺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

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

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6、若发行人未履行《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

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

贴。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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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

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本人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4、若发行人未履行《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

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

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

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

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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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瑞敏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瑞敏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

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20%,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

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相关承诺。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除马瑞敏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艺芯承诺:本股东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锁定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股东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本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股东减持股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除马瑞敏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云锋基金承诺:本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做

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减持时将通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除马瑞敏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丽敏、上海亿马承诺:本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

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马丽敏和上海亿马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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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马艺芯、马丽敏、上海亿马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本股东

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股东方可减持公司股份。本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

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股东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

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股东未有在公司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行动或意向。如本

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诺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同时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

动延长 1 年。如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云锋基金承诺: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股东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

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

中约定的责任外,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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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马瑞敏、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

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2)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

的分红(暂扣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七、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本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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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瑞敏已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出承诺

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5)本人承诺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该等议

案;

(6)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该等议案;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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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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