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和保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证券的现货交易相比较,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更契合现代金融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需求均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同质的需求并没有以同样的摸式被满足。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并非无本之木,它总是形成于既有的特定金融环境中。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金融环境,导致孕育其间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本土化方案。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在引入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时会根据各自不同的本土环境,采取更有利于本土既有环境吸纳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所有的制度设计者都深刻领悟,只有充分尊重市场的需求,考虑到市场的吸纳能力,才能更有利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在本土的生存和发展,也更有利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为本土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更重要的推动作用。
不同证券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于法律意义重大,因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模式需要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即由大量的立法为证券融资融券模式提供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前述的证券融资融券模式本土化的需求,还要满足证券触资融券交易制度的本土化要求,即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应当纳入到本国、本地区的证券法律制度之中,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应当能够符合本土既有的法律逻辑。这是证券融资融券制度本土化任务中最核心的环节。
具体而言,证券融资融券制度中关于证券融资融券模式的本土化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融资融券模式的重中之重是“信用”,制度有义务对信用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信用提供者的资质认定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准入。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同的模式本身就是信用提供者的差异化,因此在不同形式的模式下,信用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要求是完全不同的。信用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是证券融资融券模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信用提供者的权利义务问题。换句话说,在证券融资融券摸式中还需要回答信用提供者可以做什么,以及必须做什么的问题。另外,信用接受者是信用提供者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对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应当解决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称问题。
其次,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都与信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信用风险是随着信用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只要有信用活动的存在.客观上便存在信用风险。因此,证券融资融券模式本身即应为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赞理摸式。加强对证券融资融券模式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建立证券公司识别、评价和管理业务风险制度体系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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