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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都有哪些内容?信披违规证监会有哪些处罚?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2 04:49:56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都有哪些内容?信披违规证监会有哪些处罚?

乱象一:信息披露姗姗来迟

信披“迟到”最典型的案例要数重庆百货

这家上市公司曾在2011年7月和9月先后两次被重庆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但直到两年后的2013年6月28日,才在一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的公告中提到上述情况,信息披露动作如此迟缓,让投资者大跌眼镜。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都有哪些内容?信披违规证监会有哪些处罚?


乱象二:部分信息前后矛盾

一些A股上市公司在同一会计年份,前后两次披露中所展示的采购信息、供应商、合同等关键数据,曾多次出现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今年IPO开闸,一些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数据的频频变动曾引发市场关注。例如,天保重装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关于2011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的数据表述均较此前的招股书(申报稿)出现了变更。

有业内人士指出,招股书(申报稿)是拟上市公司上发审会之前的预披露文件,招股书是核准发行以后,向投资者询价用的文件,两者都不含有价格信息,内容应该基本相同。

乱象三:信披中提及的承诺未履行

俗话说“一言九鼎”,但有些上市公司的承诺,并非能完全兑现。

2011年8月,九五投资在原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前身)股改时承诺在“股改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2月18日)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产注入的动议,向上市公司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的优质黄金矿产资源或其他符合《重组框架协议》规定条件的优质资产”。但之后该承诺未被履行。

乱象四:信息披露避重就轻

有时,上市公司会接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某个事项进行说明,但一些公司在公开披露的说明材料避重就轻,对关键问题含糊其词。

乱象五:上市公司财报热衷“打补丁”

2013年上半年,2012年年报和2013年一季报刊发完毕仅两周,两市就迎来上市公司的“打补丁”潮。同年5月份仅两周时间内便有超过50家上市公司针对2012年年报和2013年一季报做出修订。更正的内容从补充遗漏财务报表、会计师名字、高管持股数额,到将数字单位从“万元”更改为“元”等,五花八门。

有市场人士认为,“打补丁”的违规成本太低,错误无论大小皆能一补了之。而一些缺乏根据的、误导投资者的恶意数据,则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极大损失。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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