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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伯特利上市收益如何,伯特利603596上市涨停板预估有几个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22 23:16:12

N伯特利上市收益如何,伯特利603596上市涨停板预估有几个

伯特利603596公司简介:

2004年6月25日,芜湖市工商局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081000338)。 2015年6月23日,安徽省工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00400003069)。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50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2018年4月27日,证券简称“伯特利”,证券代码“603596”。N伯特利上市收益如何,请关注老K股票学习网股市直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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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汽车安全系统零部件,相关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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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住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1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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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永彬先生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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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伯特利投资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熊立武先生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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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奇瑞科技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史正富先生、王旭宁先生、王漫江先生、世纪江东、创东

方富锦、唐山方舟、安徽高新同华、金通安益二期、金华泰、安徽高新毅达、

台州尚颀、创东方富润、尚颀德连、盐城尚颀、德之贵承诺:

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单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六)除袁永彬先生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潘禾

佳、柯萍、杨卫东、闵海金、蔡春、孟凡志、陈忠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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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即李运动、张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上市后的股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

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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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

回购期限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程序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

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

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和期限

回购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

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5%。超过上

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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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未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

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虽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

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

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

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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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

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

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

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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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

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本

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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