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信用限额
各国都对最低保证金限额进行了规定,并对信用额度作了限制。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 -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4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
2.提供抵押的优质证券
提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风险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对可供低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3.限制卖空行为
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在1938年公布了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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